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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雷利云与杜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利云,杜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339号原告雷利云,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永波,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雷利云诉被告杜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利云及委托代理人黄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永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利云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以其母亲在宁波出车祸为由,通过原告的姨夫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并口头承诺给原告出利息,一个月后连本带息一块还。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其母亲的赔偿款还没到位为由,一拖再拖,再后来原告催要时,被告不再接原告的电话,后连电话也停机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杜永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杜永波经原告雷利云的姨夫朱某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今欠现金叁万圆整(30000元),借款人杜永波”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和证人朱某证言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杜永波借原告雷利云现金30000元,事实清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借条内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故被告可从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永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雷利云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随本清,直至还清欠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雷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永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三民陪审员  崔利珍陪审员  郭新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雪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