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虹光、李启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虹光,李启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虹光,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彪,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纯伟,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虹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虹光上诉称,本案是合伙经营案件,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场所均在白云区,为便于取证举证,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天河区,故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