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70陈凳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凳,男,1997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东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苏09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凳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合计152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上诉人陈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凳撤回上诉。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莉青审判员 陈 斐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