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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桂芳与王永勤、陶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王永勤,陶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26号原告张桂芳,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永勤,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陶爱英,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桂芳与被告王永勤、陶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桂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永勤地址西平县柏城镇西街梅家胡同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