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艮兴、郭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艮兴,郭明清,杨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艮兴,男,196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郭明清,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杨英侠,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案在执行李艮兴申请执行郭清明、杨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6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