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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盛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盛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26号原告:李海林,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盛宏斌,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林诉被告盛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送达为由,于20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成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