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王玉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89198592Y。法定代表人:李兴超,行长。被执行人:王玉雀,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燚,男,200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被执行人:吴杨,男,200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雀、吴燚、吴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玉雀、吴燚、吴杨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