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树华、孙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华,孙柱霞,曹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华,女,1968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孙柱霞(曾用名孙桂霞),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长成,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树华与孙柱霞、曹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柱霞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柱霞在凤阳县龙凤山庄8号楼101室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相关证号为:201300302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