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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树华、孙柱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华,孙柱霞,曹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华,女,1968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孙柱霞(曾用名孙桂霞),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长成,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树华与孙柱霞、曹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柱霞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柱霞在凤阳县龙凤山庄8号楼101室的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相关证号为:201300302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