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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金美与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美,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63号原告:范金美,女,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26。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注册号:411624000033472。负责人:张祖坡,职务经理。原告范金美与被告河南省柒栋置业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金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原告范金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金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范金美承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