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荣香与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香,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香,女,1947年4与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澳门街。法定代表人:姜建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荣香与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荣香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香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将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所有人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中的房屋(建筑面积125.76平方米)过户登记至李荣香名下;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6日,本院向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位于张湾区汉江街办、所有人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中的房屋(建筑面积125.76平方米)过户登记至李荣香名下。2017年6月1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荣香该房屋已过户至其名下,因被执行人十堰荣海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多年、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香同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其自行承担,执行费500元不能执行到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