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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321号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法定代表人:张怀江,董事长。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6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机器设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信发华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