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成林,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开天”轮原船长,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抓获羁押,同月10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8日被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玲玲,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成林及其辩护人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许成林作为“开天”轮原船长,介绍时任“开天”轮船长陈某、水手长田某1(均已判决)与商检人员蔡某、严某、收赃人员戴某海(均已判决)等人认识。后“开天”轮装运货物到宁波北仑台塑码头卸货时,被告人许成林通过事先帮助戴某海核实“开天”轮多装货物的重量,以便戴某海决定盗窃货物重量等方式,为戴某海伙同陈某、田某1等人窃取“开天”轮上的货物提供帮助。1.2014年9月27日,“开天”轮从台湾麦寮装运化工产品对二甲苯至宁波北仑台塑码头卸货,被告人许成林事先帮助戴某海核实“开天”轮多装货物的情况,后戴某海与陈某、田某1、刘某1(已判决)、蔡某、严某等人经共同预谋,在“开天”轮卸货期间,采用卸货留底、出具虚假计量报告等手段窃得台化兴业(宁波)有限公司的对二甲苯70余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余万元。后戴某海、曹某(已判决)等人将上述窃得的对二甲苯予以销赃。戴某海事后分给许成林好处费39000元。2.2014年11月13日,“开天”轮从台湾麦寮装运化工产品对二甲苯、苯乙烯至宁波北仑台塑码头,被告人许成林事先帮戴某明海核实“开天”轮多装货物的情况,戴某明海陈某伟田某1青刘某1林戴某明海蔡某嵘等人经共同预谋,在“开天”轮靠码头卸货期间,采用卸货留底、出具虚假计量报告的手段窃取“开天”轮上的化工品。戴某明海等人成功窃得“开天”轮所拉运的台化兴业(宁波)有限公司的对二甲苯94.97吨、苯乙烯159.323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同日晚戴某明海曹某斌等人将上述窃得的对二甲苯运输至北仑区小港帆港码头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5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武汉抓获被告人许成林。案发后,被告人许成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由宁波港公安局和本院暂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许成林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委托进口合同、海关报关单、重量证书、银行汇款记录、微信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票据,刘某2至许某嘉张某张田某3胤先等人的证言,同刘某1俊陈某陈田某1良戴某戴明蔡某俊嵘等人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成林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成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成林系从犯、初犯,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成林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成林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项 琼人民陪审员 陶国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