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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朝钢与韩四龙、付世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钢,韩四龙,付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罗朝钢。被执行人韩四龙。被执行人付世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朝钢与被执行人韩四龙、付世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朝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2执恢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