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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延敬与张权权、汪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延敬,张权权,汪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财保7号申请人:郑延敬,男,汉族,1949年6月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张权权,男,汉族,1992年2月生,住江苏省。被申请人:汪雷,男,汉族,1989年4月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郑延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权权、汪雷所有的机动车苏A×××××予以扣押,并以王祥忠所有的苏L×××××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判决的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在诉前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权权驾驶、汪雷所有的苏A×××××机动车,扣押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二、查封案外人王祥忠提供的担保财产(王祥忠名下苏L×××××的小型车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郑延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