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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文洪、竹绍玉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卢文洪,竹绍玉,贺红,纪莉,杨兴荣,李海云,周晓琴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678号原告: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延线大源组团。法定代表人:徐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卢文洪,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竹绍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贺红,女,195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纪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杨兴荣,男,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李海云,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周晓琴,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文洪、竹绍玉、贺红、纪莉、杨兴荣、李海云、周晓琴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的开发商及现业主之一,在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及召开过程中,各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及部分业主代表,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业主大会筹备行为特别是2017年4月7日的表决行为及结果无效,并严重侵害了包含了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及《指导细则》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确认成都市新世纪环球中心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行为无效;2、判决撤销成都市新世纪环球中心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3、判决各被告停止将上述表决过程及结果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本案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尚在筹备过程中,被告以筹备组相关人员为被告要求撤销筹备行为、表决结果以及停止备案明显不符合上述条文关于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环球世纪会展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