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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孟德强、马晓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孟德强,马晓明,张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890号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2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894671。法定代表人:谷丽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恒,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孟德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马晓明,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炜,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强、马晓明、张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舒心家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