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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敏与杨闹、何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杨闹,何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599号原告高敏,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杨闹,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何友兰,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杨闹、何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29元,由原告高敏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