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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淑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香,韩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魏淑香,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丰台区赵辛店村委会工作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韩义增,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本院在执行魏淑香与韩义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韩义增,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义增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魏淑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义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9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