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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秀荣与许世文、褚玉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荣,许世文,褚玉琴,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751号原告刘秀荣,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文,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褚玉琴,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秀荣与被告许世文、褚玉琴、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秀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玉琴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秀荣申请撤回对褚玉琴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荣撤回对被告褚玉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存社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