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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与吕芳、杜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江兵,吕芳,杜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1394号原告:张俊,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张俊丈夫),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江兵,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江兵妻子),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芳(江兵妻子)。被告:杜祖文,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俊与被告江兵、吕芳、杜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被告吕芳、杜祖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江兵、吕芳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9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杜祖文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江兵因工程投资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立据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1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由江涛和被告杜祖文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担保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现放弃对担保人江涛的起诉。因吕芳与被告江兵系夫妻关系,其亦有偿还的义务。江兵、吕芳、杜祖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但表示暂时无力还款。本院认为,江兵、吕芳、杜祖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故对张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江兵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张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吕芳与江兵系夫妻关系,江兵为家庭创造财富所负的债务吕芳亦有偿还的义务。被告杜祖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兵、吕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29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杜祖文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714元,共计1864元,由被告江兵、吕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邵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