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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刘桂浓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刘桂浓,梁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4民初268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东南工业区)10号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邹照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标,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梁东。被告:刘桂浓,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梁东,住广西靖西县。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力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赢公司支付加工价款376660.43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清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刘桂浓及梁东对上述加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联力公司撤回违约金的请求,即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盛赢公司支付加工价款376660.4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盛赢公司委托联力公司为其加工线路板电镀,双方口头约定付款期限为月结。2015年9月,双方业务合作终止,盛赢公司共拖欠联力公司加工款376660.43元。2015年11月11日,盛赢公司股东刘桂浓及梁东向联力公司保证自愿对加工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盛赢公司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缺席,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证据提交。被告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按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依法应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对原告联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赢公司与联力公司素有交易往来。2015年11月11日,盛赢公司与联力公司、刘桂浓、梁东签订《付款协议书》,内容载明:“甲方: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乙方: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有限公司。甲方从2014年7月起为乙方加工线路板到2015年9月止,乙方累计欠甲方加工费共计376660.43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从2015年11月起每月付甲方人民币1-3万元整,直到付完货款为止,甲方计乙方利息。乙方负责人:梁东、刘桂浓自愿以私人担保。日期:2015.11.11”庭审中,联力公司确认《付款协议书》中乙方签名盖章一栏上的签名及捺印均为刘桂浓及梁东本人签名捺印。本院认为,联力公司为盛赢公司提供线路板电镀加工业务,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一、盛赢公司是否应向联力公司支付加工款376660.4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梁东作为盛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付款协议书》上确认盛赢公司拖欠联力公司加工款376660.43元并承诺2015年11月起每月付1至3万元。本院认为,按最低还款额即每月还1万元,截至2017年6月(一审庭审辩论结束时)止,盛赢公司拖欠的款项已经约占全部欠款50%。盛赢公司虽然没有明确以语言或书面方式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未按约支付已到期欠款的行为使联力公司有理由相信盛赢公司今后将不会履行付款义务。盛赢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联力公司有权要求盛赢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即有权要求盛赢公司提前支付全部欠款。现联力公司要求盛赢公司支付加工款376660.4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梁东、刘桂浓是否应对盛赢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梁东、刘桂浓在《付款协议书》上载明自愿以私人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联力公司要求梁东、刘桂浓对盛赢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盛赢公司、刘桂浓、梁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加工款376660.43元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二、被告刘桂浓、梁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4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盛赢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刘桂浓、梁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