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次旦央宗、扎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次旦央宗,扎西,洛桑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6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场所拉萨市林廓西路7号。负责人:李建刚,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次旦央宗,女,藏族,1963年7月5日出生,拉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401026********,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扎西,男,藏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拉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401021973********,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洛桑朗杰,男,藏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拉萨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401025********,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次旦央宗、扎西、洛桑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39.61元,减半收取计1519.8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洛丹次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