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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文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05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文学,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文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姜文学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32线内乡县桃溪镇石碑营白家营路段时,与步行人杨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文学驾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文学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2000元,已自觉执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文学供述、受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徐某、郑某、靳某证言、被害人基本信息及证明、机动车车辆信息、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送达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认尸启示、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风险评估报告、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文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杨志平审判员  王胜崇陪审员  杨广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