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02号原告:李飞,农民。被告:王超,工人。本院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飞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飞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