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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02号原告:李飞,农民。被告:王超,工人。本院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飞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飞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