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蛟,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住泸溪县。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7月7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明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建国、人民陪审员徐助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龚宝卷担任记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蛟窜至泸溪县武溪镇一饭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到该饭店内,盗窃了“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19包、“王壳芙蓉王香烟”10包、“蓝色硬壳荚蓉王香烟”15包。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又窜至泸溪县武溪镇一茶楼,盗窃了现金4960元。随后被告人陈蛟乘车前往吉首,将被盗香烟卖掉,得赃款14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2520元。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蛟窜至泸溪县白沙一茶楼,盗得现金1196元以及“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35包、“黄壳芙蓉王香烟”58包、“蓝色软壳芙蓉王香烟”8包、“蓝色硬壳荚蓉王香烟”13包。后陈蛟卖掉被盗香烟得赃款28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501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陈蛟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扣押赃款2349元,其中1196元返还被害人覃某,1153元返还被害人张某。并将卖掉香烟全部退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佐证,并认为被告人陈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蛟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蛟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蛟窜至泸溪县武溪镇一饭店,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到该饭店内,盗窃该饭店收银台下面柜子内的“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19包、“黄壳芙蓉王香烟”10包、“蓝色硬壳芙蓉王香烟”15包。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蛟又窜至泸溪县武溪镇一茶楼,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其二楼,盗窃了该茶社收银柜子里面的现金4960元。随后被告人陈蛟将被盗香烟卖给吉首市“某某烟酒店”,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520元。2017年2月28日凌晨4��许,被告人陈蛟窜至泸溪县白沙一茶楼,采用爬窗的方式进入该茶楼,盗窃收银台下面柜子里的现金1196元以及“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35包、“黄壳芙蓉王香烟”58包、“蓝色软壳芙蓉王香烟”8包、“蓝色硬壳芙蓉王香烟”13包。随后被告人陈蛟将被盗香烟卖给吉首市“某某烟酒店”,得赃款人民币28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10元。2017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蛟被泸溪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扣押赃款2349元,其中1196元返还被害人覃某,1153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某烟酒店”经营人胡某将从陈蛟处收购的香烟全部退缴,现均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3日凌晨5时许,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吉���大学对面连心宾馆门口将被告人陈蛟抓获归案。2、扣押决定书,证明2017年3月3日泸溪县公安局办案干警从被告人陈蛟处扣押人民币2349元。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2017年2月15日调取一茶社店内外视频、一饭店内外视频监控。4、退赃明细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7年3月27日“某某烟酒店”的胡某将从陈蛟处收购的香烟和天下烟14包、和气生财54包、蓝色硬壳芙蓉王烟28包、黄芙蓉王68包退回被害人。2017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将从陈蛟处扣押的现金2349元退还给覃某1196元,杨某1153元。5、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蛟盗窃泸溪县白沙镇一家麻将馆盗得精品白沙烟8包、黄芙蓉王香烟4包。经联系被害人,被害人表示出门在外地,损失价值不大,不愿配合调查,自愿��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6、刑事判决书,证明2003年7月7日陈蛟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7、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一茶楼被盗的事实。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3日晚一品茶社被盗人民币4960元。9、证人梁某、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4日被盗的事实。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一天一名20左右的男子到其店内销售烟,共有“和天下”7包、“和气生财”35包、“蓝芙蓉王”10包、“黄芙蓉王”58包,8包“软芙蓉王”生霉了,没有收。胡某给了人民币2800元。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一天,一名二十岁的男子到店里销售烟有“和气生财香烟”10包、“蓝芙蓉王香烟”15包、“黄芙蓉王香烟”10包、“和天下香烟”7包。12、被害人覃某的陈述,证明一茶楼2017年2月28日早上发现店内被盗,被盗物品有“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35包、“软蓝芙蓉王香烟”8包、“硬蓝芙蓉王香烟”13包、“黄芙蓉王香烟”58包以及现金1196元。1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一品茶社被盗现金4960元。1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一饭店被盗“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19包、“黄芙蓉王香烟”10包、“蓝芙蓉王香烟”15包。15、被告人陈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陈蛟窜至一品茶社盗得人民币4900多元。又窜至一饭店,从一二楼窗户爬进,在收银台拜年的储物柜内盗得香烟“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19包、“黄芙蓉王香烟”10包、“蓝芙蓉王香烟”15包。后来又窜至水岸金沙茶楼,盗得“和天下香烟”7包、“和气生财香烟”35包、“软蓝芙蓉王香烟”8包、“硬蓝芙蓉王香烟”13包、“黄芙蓉王香烟”58包以及现金1000多元现金。后将盗得的香烟卖给吉首文艺路一家烟酒店。16、泸检认定[2017]27号、28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5010元、2520元。17、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盗现场的具体位置以及被盗现场的具体情况。18、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侦查机关侦查过程合法。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蛟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二、被告人陈蛟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对追缴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明松审 判 员 徐建国人民陪审员 徐助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宝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