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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与王兴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王兴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974号原告: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城子村南。法定代表人:夏立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富,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见,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沂市永信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