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利、孙素侠等与吴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孙素侠,吴战伟,王学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正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和县昊天商砼有限公司,邹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