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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利、孙素侠等与吴战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孙素侠,吴战伟,王学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梁山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正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和县昊天商砼有限公司,邹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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