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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056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玲,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庆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