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056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玲,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庆刚,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