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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东峰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东峰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498号原告: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小石河村村口。法定代表人:阎红雄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翠,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东峰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85号10幢3单元10层10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平。原告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东峰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恒业安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