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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江岸与何帅仁、熊卫平、何介冬、陈庆英、何志群、郭照霞、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熊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783-1号申请人:谢某某,男,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被申请人:熊某某,女,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被申请人:陈某某,女,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被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被申请人:郭某某,女,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被申请人: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谢江岸诉何某某、熊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或熊某某、或何某某、或陈某某、或何某某、或郭某某、或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或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古城春天小区3栋106室(权证号:湘(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349号)的房产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或熊某某、或何某某、或某某、或何某某、或郭某某、或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或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谢某某所有的位于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古城春天小区3栋106室(权证号:湘(20**)益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349号)的房产;三、如申请人谢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谢某某赔偿被申请人何某某、或熊某某、或何某某、或陈某某、或何某某、或郭某某、或湖南腾煌雄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或湖南省桃江县湘中皮件制造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江岸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