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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国锋、李康红、李敬国犯制造毒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锋,李康红,李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50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国锋,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康红,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敬国,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生,河津市赵家庄乡北里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国锋、李康红、李敬国犯制造毒品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国锋、李康红、李敬国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