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佳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佳林,沈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沈佳林。被执行人:沈菊华。本院在执行沈佳林与沈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对沈菊华司法拘留十五日,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湘0382民初9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