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均与被告张新同财产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均,张新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697号原告:杨秀均,女,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磊,男,兴隆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新同,男,汉族,38岁,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均与被告张新同财产损失纠纷一案,原告杨秀均代理人杨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均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