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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维功与陶波、张其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功,陶波,张其殿,胡从秦,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郭维功。被执行人陶波。被执行人张其殿。被执行人胡从秦。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维功与被执行人陶波、张其殿、胡从秦、吴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维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车正义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