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东安与李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安,李耀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403号原告:冯东安,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是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耀文,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东安诉被告李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东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冯东安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62.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