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行审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杭州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杭州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1行审20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百山,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均辉。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环罚[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富环罚[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现改为杭州富阳新盈嘉水务有限公司)的《富阳市灵桥综合污水回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6年10月经审批,2008年10月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浙江省造纸工业(废纸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标准。2014年5月起执行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处理后的尾水通过标准化排放口排放,标排口安装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系统,于2008年10月通过验收,并通过自动监测设备季度监督考核(即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依法可以作为现场环境执法依据。通过查阅被申请执行人的尾水排放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从2016年1月起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未能稳定达标,超标现象较为严重,COD日均值超标累计达到156天,超标时段COD浓度在60mg/L至90mg/L之间。2016年7月28日检查时,监测结果COD浓度、氨氮浓度也均超过GB3544-2008《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上一年度应缴纳年排污费数量为2867060元。被申请执行人连续超标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罚款20000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富环罚[2016]2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张国其审 判 员 刘珍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