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与吴玉兰、田琳、唐晨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州市(原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吴玉兰,田琳,唐晨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保3-1号申请人盘州市(原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883G。法定代表人肖健,盘州市石桥镇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文雯,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志恒,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吴玉兰,女,1937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申请人田琳,女,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申请人唐晨馨,男,1995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7)黔0222执保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吴玉兰、田琳、唐晨馨在原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死者唐贤死亡所获得的款项中的270600元予以扣押、冻结。现因申请人盘州市(原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玉兰、田琳、唐晨馨在原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死者唐贤死亡所获得的款项中的270600元的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