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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玉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15号之一申请人郭玉梅,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李梅军,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杨伟伟,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刘西召,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郭玉梅郭玉梅申请执行李梅军、杨伟伟、刘西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李梅军、杨伟伟、刘西召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