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与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赵银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赵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负责人:姜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圣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圣民,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银珠,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赵银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状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给付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204544.99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405168.15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止),6900000元及利息461993.85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118800元,并承担执行费84279元。被执行人赵银珠对上述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405168.15元,本金690万元及利息461993.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800元、执行费8427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宣城字第00039832、00039833号房产,宣国用(2007)第2739号土地使用权,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103954、00103959、00103960、00103961、00103964号房产,宣国用(2012区)第0129号土地使用权,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可以依法查封。并查明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赵银珠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地权证宣城字第00039832、00039833号房产,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103954、00103959、00103960、00103961、00103964号房产,宣国用(2007)第2739号土地使用权,宣国用(2012区)第0129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欣美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圣民银行存款17074785.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银珠银行存款139702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