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健枝与韩雪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健枝,韩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苏健枝,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韩雪清,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健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韩雪清应付申请人苏健枝18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雪清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雪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雪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4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