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庭民与王琪其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庭民,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庭民,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琪,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庭民与王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琪在亳州市谯城区御花园幼儿园及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幼儿园有预期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琪在亳州市谯城区御花园幼儿园及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幼儿园的预期收入15119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