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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春花与朱永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东阳市第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朱永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东阳市第三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18号原告:王春花,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吴寿山,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永喜,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东阳市第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郊车管所。负责人:陈越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花与被告朱永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东阳市第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春花负担。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