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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勋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武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0万元或等同价值收入等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万元或等同价值收入等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曹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