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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段金观与曾称香、郭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观,曾称香,郭秀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751号原告段金观,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峰、王文惠,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称香,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郭秀群,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金观与被告曾称香、郭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这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金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段金观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