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赵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号原告:党某某,女,195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住礼泉县。被告:赵某某,男,约五十岁,汉族,住礼泉县。党某某与赵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若冰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