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74号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靖,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维斯特世纪花园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亚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