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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属中国商务新闻网聘任记者,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取保候审。辩护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底,被告人周某某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建筑违规负面报道为要挟向被害人于某索要钱财,双方多次联系后,于同年12月6日敲诈于某现金12000元。2、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报道夏邑县《岐河卫生院》新址违法建设,涉嫌套取国家资金的负面新闻为要挟,敲诈被害人田某微信转账1800元。3、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虞城县田园��品有限公司”违规排污污染环境负面报道为要挟,敲诈黄运中现金2300元,微信转账1700元,共计4000元。4、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以在互联网上报道虞城县站集镇前朱楼村一家废旧棉花加工厂生产过程污染当地环境的负面报道为要挟,敲诈高建民现金2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共计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田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侯某、黄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物证、谅解书、绿洲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多名被害人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