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六平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六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1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六平,男,1972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200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汪六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42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汪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窃财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原审被告人汪六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六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汪六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六平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邬小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