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玉元与朱成新、李春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元,朱成新,李春和,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517号申请人:雷玉元,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西街***号。身份证号:6222011974********。被执行人:朱成新,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小堡村七社**号,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1********。被执行人:李春和,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朱家庄村六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57********。被执行人:何龙,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号。身份证号:6222241976********。申请执行人雷玉元与被执行人朱成新、李春和、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833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成新、李春和、何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