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禤达科、王国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禤达科,王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禤达科,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王国坤,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禤达科与王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4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禤达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国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国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禤达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禤达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禤达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祖宁 来源:百度搜索“”